居住证持有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一)在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天津市居住证;
(三)被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本市投资办企业;
(四)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在本市依法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或者自2014年1月1日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制度实施以来累计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年,申请时处于正常缴费状态、未同时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参保缴费,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当期申报指导分值(申报指导分值可随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进行调整)。
二、办理居住证需要什么材料?
来津公民拟在本市居住7日以上的,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受理单位或者通过网络申报居住登记。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代为申报居住登记。
居住证登载的内容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本人相片、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证件的签发机关和签注期限等。
(一)、居住登记满六个月的,需提供:
1.符合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的电子照片
注:到窗口单位申领居住证不需提供照片,如对制证照片有特殊要求或全国人口信息库中无照片的申请人应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照片标准提供光盘介质的电子照片
2.《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3.合法居所证明包括
(1)居住在自有住房的,提供在津居住地址的不动产权证书。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
(2)居住在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协议》;
(3)借住在天津市居民自有住房的,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复印件,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复印件,以及房屋所有人同意居住确认书
(4)居住在单位 (学校)内部的,提供单位(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原件
(5) 其他合法居所证明
(二)、居住满6个月但未办理过居住登记或登记不满6个月的,需提供:
可按照承诺制来申请居住证,除提供上述两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本人填写一份《在津居住情况承诺书》
(三)、持有相关省市居住证的,需提供
除提供上述两件证明材料外,还需持有北京市或河北省居住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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